申请执行人粟某,男。
被执行人谢某,男。
申请执行人粟某与被执行人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谢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粟某医疗、误某、陪护等各种经济损失1881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规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0)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谢某承担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云龙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