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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寻衅滋事、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经济损失x.1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以“民事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以“在寻衅滋事中系从犯,有立功情节,量刑重;民事赔偿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意见与上诉人意见一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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