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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与被告株洲丽人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天桥律某事务所律某。

被告株洲丽人医院,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右侧1、X楼。

经营者岳振梦。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某事务所律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株洲丽人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爱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某,原告于2008年3月-2010年8月在被告医院从事妇科医生,工作期间原告尽职尽责,为被告取得了较好的声誉,也为被告丰厚的经济效益。但医院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某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丽人医院自愿支付原告谭某工资、律某、诉某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告谭某自愿放弃其它诉某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谭某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某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某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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