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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非法行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无证行医人员;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奉贤区五四农场五四公路X弄牛奶场生活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为侯某某等人进行诊治,并从中营利。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于2005年8月、2009年11月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和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黄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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