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万某,主任。
被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欧某、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09)宁法行恢执字第X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9984元人民币,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
审判员杨增胜
审判员裴依成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