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乙于2012年4月25日一次性支付给许某85000元(包含购房定金20000元),双方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已履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3900元,由许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