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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大熊山林场xx工区X组。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陈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经媒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xx。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双方因分居感情出现裂缝,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10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xx由原告直接抚养成人。

被告张xx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查,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于1991年经媒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名贵。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多年,双方因分居生活感情出现裂缝,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6月被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未能得到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均陈述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原告结婚时无嫁妆。原、被告均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xx由原告陈xx直接抚养成人,由被告张xx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朝阳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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