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贾初字第102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吕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陈某放弃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原审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另行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协议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王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