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安装公司支付某欠的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4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陈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王某中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