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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安装公司支付某欠的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4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陈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王某中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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