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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XX、第三人唐仁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XX

被告XX。

第三人XX,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郴州市X路公安派出所干警。

本院受理原告任某与被告XX、第三人唐仁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某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骆晴蓉

审判员张东明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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