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1日,依法委托张家界信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周某乙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镇X路房屋一幢(证号x)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04)第x号]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2011年8月20日买受人张文保(身份证号:(略))以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周某乙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镇X路房屋一幢(证号x)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04)第x号]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文保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张文保)。
二、买受人张文保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某顺
审判员赵书均
审判员周某川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