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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潜江嘉华筑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昌祖武,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嘉华筑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军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嘉华筑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乔木

审判员陈忠军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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