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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刘某乙、刘某丙、雷某、杨某犯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绰号郭X),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某业,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职工。因涉嫌犯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21日经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某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8日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5日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某业,农民。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绰号小X),男,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某业,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1日经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鲁某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X),男,出生于(略),汉族,小某肄业,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南阳市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4月3日被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刘某乙、刘某丙、雷某、杨某犯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刘某乙、刘某丙、雷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以发工资、支付报酬等方式,召集了以被告人刘某乙、杨某、刘某丙、雷某等人为主的一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形成了组织关系相对稳定,以被告人郭某为组织、领某者,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雷某、杨某为参加者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在南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溧河乡X区X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郭某供述

我有麻烦要“亮队”就找刘某乙、刘某丙,他们听我的安排,给我帮忙,光靠他们也不行,他们还会带些手下的小某弟。每次亮队不一定都发报酬。有时有,有时只是请他们吃某饭,有时甚至连饭都不吃某各自散了。因为平时我会发个三百、五百的给他们,就像菜市场收的钱我自己都没落,全分给他们了,并不是每次都掏钱雇他们去。

(2)被告人刘某乙供述

我以前跟着王某戊(蓝豹),现在跟郭某。他是我们大哥,南阳“道上”的大哥。平时我和冬洲是郭某直接安排。我也可以安排冬洲、杨某等人,冬洲是我带到“道上”混的,其他人对我比较尊重,他们除了听郭某的,就听我的安排。亮队、打架是为经济利益,为了钱,为争沙场、工地经营权,甚至是垄断枣林菜市场莲菜、四季豆经营权,不亮队、不打架吓不住对方。我们用的白色丰田面包,车牌号:豫x,有时也开白色丰田霸道,豫x。钱郭某直接得到,再给我们分钱或直接发工资。每月给我5000元,冬洲1000元,给杨某和其他人500元。郭某给我们提供枣林小某家属院住宅楼东单元四楼东户的房子,是郭某父亲郭某有的房子,不收房租。平时没事在房间里,一旦打架、亮队就直接出动。平时跟郭某比较近的还有王某庚飞、中某、杨某、袁某某等人,郭某有啥事需要亮队、抢占工程的事了,安排我和刘某丙出面召集人,小某刘某丙带队,大事我带队。

(3)被告人雷某供述

2006年9月左右,小某同学刘某乙在电话中某让我回南阳跟着他混,我就回南阳跟着刘某乙和他的一帮兄弟在南阳市区附近打架、亮队,弄点钱花花。刘某乙后来跟着郭某混,利用郭某在白河南的名声,在白河南揽点工地上的活。跟着郭某的有刘某乙、杨某、刘某丙、董飞、万保。三次事都是刘某乙叫我去的。有时他们出去“亮队”、打架也会叫上我开车,我开车拉货时自己出钱加油,我不开的时候就还给刘某乙。

(4)被告人刘某丙供述

我跟着刘某乙多次“亮队”,有时还把人打伤。“亮队”,就是为争利益带着刀、棍吓唬对方。2006年刘某乙出狱后,跟着郭某,刘某乙跟我是老乡。经他介绍,2006年5月至2008年7月份给郭某开车,车牌豫x丰田越野车。郭某每个月给我1000元的工资。有时刘某乙他们出去“亮队”,也让我开丰田面包车(豫x)。我还负责结帐,郭某、刘某乙等人出去玩、吃某、唱歌等,都是我结帐,钱是郭某给我的,有人问我喊“大管家”。我和刘某乙跟着郭某,刘某乙下面有雷某、郭某、天某、小某、杨某、张某丁某人。

(5)被告人杨某供述

我平时生活来源问小某和刘某乙要,他们每次总给我个二三百的。我替他们看场子、打架,替他们办事,所以他们才给我钱。平时联系我看场子、打架的主要是刘某乙和小某,刘某乙有时直接联系我,有时通过小某联系我。刘某丙、刘某乙都跟郭某混的。刘某丙是三哥的司机,平时三哥有啥事都交给他俩,他俩再安排我们这些小某兄去做。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

我曾跟着白河南的郭某三混。郭某三手下的管理分层次,每个月都有工资。我主要是跟着郭某三手下的刘某丙,我是从2007年6、7月份开始跟着他们混,2007年的年底,刘某丙嫌我打架不出力,把我撵出来了。每个月给我500元的工资,是郭某三给刘某丙,刘某丙再发给我。平时郭某三有事,他就会让刘某丙给我们联系,这有规矩,只要我们接到电话就得5分钟之内赶到集合地点。只要是郭某三的事,打完架或者是亮队之后,就只再拿盒烟,不再给钱了。如果是别人的事,叫我们出去整事,那都是每次再给100元或50元。交通工具有一辆丰田大面包,车牌豫x,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车牌豫x。我们每次出去都是携带一米左右的钢管、九环刀和关公刀。刘某丙常开“霸道”车,刘某乙常开“x”号车。刀具一般都放在刘某乙和刘某丙的家里。

(2)证人王某戊证言

因为郭某和我是老朋友,他给我打电话,我碍于情面就参加了这次(非起诉指控的“溧河物流园”)“亮队”。郭某让我去了,我见到纠集人员还有郭某的属下刘某乙、刘某丙、雷某、杨某。刘某丙是郭某的司机。刘某乙、雷某、杨某平时跟着郭某混。

3、人口基本信息

郭某、雷某基本信息;刘某乙、杨某基本信息。

(二)非法拘禁罪

2007年3月28日上午硎唬姹烁窆魑裾肝局攀痴衬⒛酢沉衬⒛扯衬丫幸膛┬龋说唤Ρ撕と承衬倌纸匠系裟醒な方鹇亟隼荼ⅲ貌∪扯衬饶说秩捶乜J凇淦仆け承衬┠┣硕米淙谄釉虾∧跏⒔迷抵幸抻竟谒澳诩碓萦兄袷暽W镇陶瓷博览城开发项目中某持股权(股金264.3万元)给郭某的协议后,于2007年3月29日下午13时许,将肖某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某供述

2006年初,我通过张某丁某识了肖某,肖某过张某丁某我借现金100万元,使用期半年,到期给我140万元,肖某给我打了140万元的欠条,并注明半年之后还我。半年后没有还,我一直讨要。2007年3月份,我通过张某丁、刘某己打听肖某在禹州,手上有价值二百多万的股权。我就安排张某丁某人到禹州把肖某带回南阳,向他讨要这140万元欠款,张某丁某人在郑某把肖某带回南阳“金地利”宾馆后给我打电话,我去后见到了肖某,还有张某丁、刘某己、铁某、丁某、廖某等人。我就安排他们几个看好肖某,动作快点把肖某有的股份转让给我的‘协议’的事办好再让他走。我就去文化宫“迪欧咖啡”喝茶了。

2、被害人肖某陈述

2006年3月份我通过张某丁某郭某借款40万元,我给他打的是二张70万元的借条,他给我40万元后,剩下的钱没有给我。2006年底,我还郭某22.3万元,本金还有17.7万元,并约定到2007年3月份还清。2007年3月28日上午我在郑某的公司门口见到张某丁、刘某己还有一个娃,他们把我弄到一辆出租车上,在车上他们给郭某打电话,郭某同意回南阳。在禹州转的车,到金地利宾馆一个房间内,有五六个娃轮流看着我,晚上九点钟,老白拿出来一份协议让我签字,将我价值264万元的股份抵给郭某,我不签,老白就用手照我的头部拍了一下,旁边的五六个娃们拿着皮带威胁我,我被逼无奈就在协议上签字按了指印。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丁某言

我介绍肖某认识郭某的,肖某借郭某的钱,说好借100万元,半年还140万元,结果郭某只借给肖某50万元,肖某给郭某打了两张某丁某,都是70万元。2006年腊月,刘某己给我打电话说,庆哥,有个方法能让郭某不找你了,让肖某的股份转给郭某。2007年3月28日,刘某己、我和另外一个娃从禹州到郑某见到肖某,我们叫他上了出租车,在车上我给郭某打电话,说弄住肖某了,到了禹州后,我们就换乘面包车回南阳,车上有老白、小某及司机,到金地利宾馆后,一个年青娃叫肖某进到一个小某,外面有两个娃看着,郭某也去后我就走了。钱是经过我的手给肖某的,第一次郭某给我30万元,我给肖某25万元,第二次郭某给我20万元,我给肖某15万元。

(2)证人刘某己证言

之前几天,郭某就让张某丁某禹州去找肖,肖某去了郑某。肖某郑某的办公地点就我知道。2006年3月28日上午,我和张某丁某郭某属下的年轻娃到郑某挟持肖某去禹州,又换乘一辆大面包车将肖某到南阳市“金地利”宾馆,第二天某将肖某放走。肖某被关进一间桑拿间里,有两个年青娃守着,郭某、廖某去了,廖某起草完协议后,郭某就走了,廖某把协议打印完后,老白把肖某从桑拿间里叫出来,在场的有我、肖某、老白、还有几个娃,老白拿着协议让肖某签字,肖某要求见郭某,老白打了肖某额头上一巴掌说,签吧,白(别)吊蛋,旁边几个娃们拉响手中某皮带,啪啪的响,肖某只好在协议上签字了。我们就拿着协议到文化宫见到了郭某,郭某也在上面签了字。

(3)证人丁某证言

郭某给我说张某丁某肖某整了回来,张某丁某我过去一下,我喊上小某、胡乐到金地利宾馆,到那见到张某丁、刘某己、小某还有另外三个我不认识的人。我在那看守肖某,晚上九点钟,郭某拿一沓子纸过来,张某丁某我拿着叫肖某签字,老肖某签,我打了肖某头部两巴掌,小某、小某以及另外两个娃拿着皮带在一边威胁,老肖某签字了。

(4)证人李某证言

肖某原先向郭某借100万元,但是郭某只借给其40万元。

(5)证人廖某证言

郭某把肖某转让给他的二百多万元的股份转让给了我,我当时答应给郭某148万元,说好是分期还给郭某的,我只给了他两万元。

(6)证人韩某证言

肖某于2007年春节前借韩某钱归还郭某现金18万元,在场人有肖某、江涛和我,钱给了刘某丙、老白和另外一个娃。

(7)证人王某庚证言

在金地利宾馆的住宿单是郭某支付的现金,郑某是枣林街X村干部,郑某签的单。

4、书证

(1)协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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