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春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某(又名方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春某与被执行人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春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1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方某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春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铭泰
执行员叶军
执行员石东彦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