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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春某与被执行人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春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某(又名方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春某与被执行人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春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1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方某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春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铭泰

执行员叶军

执行员石东彦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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