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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叶腾达,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匡某某,女,生于1948年农历10月18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8月7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陆某豪。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化。2009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被告陆某与原告刘某发生争吵,原告便于当日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提出离婚,被告陆某同意。

二、儿子陆某豪随被告陆某生活,从2011年6月份起,由原告刘某每月承担孩子的抚育费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每季度前十日,付清本季度的抚育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陆某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四、原告刘某的个人财产被子两床、五门柜一套、写字台一张、小方凳四个、大方凳两个、火盆一副归原告所有。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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