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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系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女,系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某某,男,系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已与被告马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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