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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市人,初中文化。

被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

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自愿于2010年4月20日上午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树7000元经济损失。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诉讼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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