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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区交通局与郭某乙、王某丙、郭某丁、郭某戊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城区交通局。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局法制股副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乙,女,1917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丙,女,1956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丁,女,1986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戊,女,1987年生。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己,男,1960年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城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城区交通局)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王某丙、郭某丁、郭某戊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区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朱世杰、王某甲,郭某丁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桥梁于上世纪70年代由开封县水利部门修建,近年该地区经行政区划调整后归属鼓楼区,一审未将桥梁的管护责任变化情形查明,相关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退还城区交通局。

审判长邓强

代理审判员张燕喃

代理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葛瑞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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