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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罗某、新化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

被告罗某,男。

被告新化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新化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4日起诉至本院。原告诉称,2010年9月24日,原告骑自行车至桑梓镇青丰加油站地段时,被告罗某驾驶湘x出租车撞伤原告,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新化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是湘x车的所有权人,该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入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罗某、新化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辩称,湘x车入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的损失应全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不构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最多赔偿x元,请法院严格审核原告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法院不应对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判处。

经审查,2010年9月24日,原告骑自行车至桑梓镇青丰加油站地段时,被告罗某驾驶湘x出租车撞伤原告;原告受伤后在新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3日,用去医疗费x.49元;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需继续治疗费5000元,伤休时间5个月;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新化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系湘x车的所有权人,该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入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的医疗费x.49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费6634元、护理费3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x.49元,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x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x元,由被告新化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7174.49元。上述赔偿款在本调解书送达后10内付清(本院账户:中国银行新化支行,账号(略))。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收取500元,由被告新化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文

审判员伍萍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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