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红梅(又名申某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申红梅与被上诉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红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红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申红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申红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毛海玲
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