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申红梅与被上诉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红梅(又名申某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申红梅与被上诉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红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红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申红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申红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代理审判员毛海玲

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