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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男,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民,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克钰,被上诉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李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已由上诉人王某预交810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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