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男,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民,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克钰,被上诉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李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已由上诉人王某预交810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