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现年25岁,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同年7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常朋(已判决)、陈树宾(另案处理)跳墙到汤阴县X村陈XX家,盗窃室内电动车、彩某、电磁炉、VCD、煤气灶、电子表、棉被等物品,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120元。

2、2010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常朋(已判决)、陈树宾(另案处理)跳墙到汤阴县X村李XX家,在门上打洞开锁,因门里用方桌顶着,打不开门,盗窃未遂。

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14日在陕西省宝鸡市X镇向汤阴县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常朋(已判决)、陈树宾(另案处理)跳墙到汤阴县X村陈XX家,盗窃室内电动车、彩某、电磁炉、VCD、煤气灶、电子表、棉被等物品,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1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常朋、陈树宾跳墙到汤阴县X村陈XX家,盗窃电动车、彩某、电磁炉、VCD、煤气灶、电子表、棉被等物品的事实经过。

2、同案犯常朋、陈树宾的供述,证实其二人伙同王某跳墙到汤阴县X村陈XX家盗窃的事实经过。

3、证人陈全X的证言,证实陈XX家被盗的情况。

4、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书。

5、书证:购买凭证。

(二)2010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常朋(已判决)、陈树宾(另案处理)跳墙到汤阴县X村李XX家,在门上打洞开锁,因门里用方桌顶着,打不开门,盗窃未遂。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14日在陕西省宝鸡市X镇向汤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常朋、陈树宾跳墙到汤阴县X村李XX家盗窃的事实经过。

2、同案犯常朋、陈树宾的供述,证实其二人伙同王某跳墙到汤阴县X村李XX家盗窃的事实经过。

3、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其家被盗的情况。

4、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王某投案的情况。

5、本院(2006)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2011)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6、汤阴县公安局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到汤阴县公安局投案。

7、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第二起盗窃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强

审判员张岚锋

人民陪审员陈秀叶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敬(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