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始,被告人索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州市X村X平方米耕地(合计31.86亩)进行驾校建设。经安阳市国地资源局认定,被告人索某在林州市X村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已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牛某、周XX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张文根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郝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