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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xx,女,汉族。

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刘x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并通知双方于2011年8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刘xx未在2011年8月24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当事人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也应当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xx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陈发林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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