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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己、张某庚、郑某辛、张某庚、李某己、李某己、李某己、郑某辛、刘某、田某、杨某与被告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某庚(又名张X),男。

原告郑某辛,男,汉族。

原告张某庚(又名张X),男。

原告李某己,男,汉族。

原告李某己,男,汉族。

原告李某己,男,汉族。

原告郑某辛(又名郑X),男。

原告刘某,男。

原告田某,女。

原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系张某庚、郑某辛、张某庚、李某己、李某己、李某己、郑某辛、刘某、田某、杨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李某己,系本案第一原告。

被告贺xx,男委托代理人刘某吉。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己、张某庚、郑某辛、张某庚、李某己、李某己、李某己、郑某辛、刘某、田某、杨某与被告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己、张某庚、郑某辛、张某庚、李某己、李某己、李某己、郑某辛、刘某、田某、杨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己、张某庚、郑某辛、张某庚、李某己、李某己、李某己、郑某辛、刘某、田某、杨某撤回对被告贺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长杨某生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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