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彭某、王某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彭某、王某戊违法生育一案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彭某、王某戊于2010年4月2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X镇医院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