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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史XX与被执行人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史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X镇。

被执行人于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医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XX与被执行人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XX无固定居所,申请执行人史XX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于XX的财产状况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史XX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于XX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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