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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XX,男。

被执行人李XX,女。

本院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XX诉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从2010年5月份开始每月从李XX工资中扣留人民币1100元,从刘XX工资中扣留人民币1400元,直至全部扣清欠款124303元。本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城执字第86-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马XX提出被执行人李XX已有年度工资收入余额13200元,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XX的工资收入13200元予提取,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马XX。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城执恢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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