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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绰号“X”),男,1976年10月2鋈海搴玻绨叵讼。难衽。沧绨叵蚕缛叶某W村X组。曾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5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8年9月3日被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2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刑事拘留,3月8日被逮捕。现押安乡县看守所。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3日15时许,同案人史国军(已判刑)的女网友廖丹从外地来安乡玩,史国军将廖丹及其同伴尹送红安排在安乡X镇北乐饭店旅社X房。史国军与廖、尹二人在房内聊天时,看到尹送红带有手机并戴黄金手链,便借用尹送红的手机在房外给被告人胡某打电话,告知廖、尹携带财物情况并商议对廖、尹二人实施抢劫。随后,胡某先后邀同案人李金(已判刑)、国志强(另案处理)及其朋友喻某某谎称到县X镇玩。胡某等四人于当日1硎有叶某W码头租车赶到深柳镇,由史国军将四人带进北乐饭店旅社X房。胡某等五人进房后,胡某掏出仿手枪打火机指着尹送红头部令其不准呼叫,国志强拿出事先准备的宽透明胶与李金将廖丹捆绑封口,史国军搜走尹送红的手机一台,价值近1000元的黄金手链一条及现金10笤耄ず浅贸赣魍好鸵焖罄獍诜鳎樘蛳辉币谥吭诜勰垂ず浅瘸说偃〗迫锊笪雍靥叶某W码头,尹送红挣脱后报案。所劫财物均由史国军占有。

2011年2月2唬姹烁ず浅鞒蚨蚕绨叵补职叶某W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外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黄金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邱正美被骗案相关材料,证人曾某、叶某、张某、喻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史国军、李金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但与史国军相比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2、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宏荣

审判员蹇在岗

人民陪审员罗虹洪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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