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5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芝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韩某芝委托的代理人司忠诚、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韩某家与本村韩xx家发生宅基纠纷,和韩xx的姐夫王xx发生争执,引起厮打。王xx的妻子韩某x前去拉架,被韩某用棍将其右手中指打成轻伤,王xx和韩xx被打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韩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家与本村韩xx家因宅基发生纠纷,经人调解未果。2009年10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韩某与韩xx的姐夫王xx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xx的妻子韩某x前去拉架,被韩某用棍打在手上,致其右手中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王xx和韩xx被打成轻微伤。经鉴定,韩某x的伤系轻伤。2011年9月6日,经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韩某x右手指损伤为10级伤残。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韩某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韩某x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韩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某x的陈述。2009年10月17日上午,我和我丈夫王xx到我弟弟韩xx家看他盖房子,下午3点钟左右才吃的饭。快吃完饭时,赵xx出来了,念xx就打赵xx,我就去喊王xx和我弟弟。我丈夫出去问咋回事,韩某和那几个年轻人围着我弟弟和王xx打,我过去拉,韩某一棍打到我右手上,他又一脚把我跺倒在地上,我见我弟弟被打的不行了,就打“110”报警了。
2、被害人王xx(又名王X)的陈述。2009年10月17日下午4点多钟,我和几个人在韩xx家喝酒,我妻子喊我,说赵xx挨打了,我出去问为啥打,蔡x、念xx、韩某几个人拿着棍打我。韩某用棍打韩xx,韩某x就去用手挡,结果被韩某打伤了。韩xx也被打倒在地,后派出所的人员就到了。
3、被害人韩xx的陈述。2009年10月17日上午,我姐韩某x和我姐夫王xx来我家看我盖房子,中午吃饭晚。快结束时,赵xx先出去被人打了,我和我姐夫王xx就急忙跑过去,我姐夫问咋回事,韩某领着那几个人围着我和我姐夫就打。我姐去拉,韩某一棍打到我姐手上,又朝我姐身上踢了一脚,把我姐踢倒了。这时不知道是谁用啥朝我头上砸一下,把我砸晕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4、证人蔡某证言。2009年l0月17日下午四点多,王xx打电话让我们去他小孩舅韩xx家喝酒,给韩某说说宅基地的事。我和念xx、韩某到韩xx家喝了几杯啤酒,王xx把韩某叫到院外,一会我和念xx、韩某就走了。走了没多远,听见王xx骂“我x他娘,房子盖好了,你能咋。”韩某听见骂声就回去了,我和念xx也跟着去了。后韩某和王xx厮打起来,我们过去拉,王xx的小孩舅还有他媳妇也过来打韩某,拉开后我们就走了。
5、证人念xx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蔡x证明的内容相一致。
6、证人赵xx的证言。2009年10月17日下午,我刚走到门口,被两个人打倒在地。王xx过来问咋回事,几个人就打王xx,韩某x和韩xx上前去拉,几个人就打韩某x、韩xx。第二天,听王xx说韩某x的手指断了。
7、证人韩某x的证言。证明了那天下午韩某和王xx发生打架,韩某x右手中指被韩某用棍打伤的经过。
8、证人闫xx的证言。2009年10月17日下午,我在院里喝酒,听到有吵架的就出去了。见五、六个年轻人围着王xx和他小孩舅打,韩某x见韩某拿个棍打她弟弟就去拉,被韩某一棍打在手上,韩某x的手流血了。
9、证人王二x的证言。2009年10月17日下午5点多钟,我回家路X村时,见有几个人围着一个人打。俺庄的王xx和韩某x来过问,几个年轻人用棍和砖头乱打他们,其中一个瘦高个20来岁的年轻人用棍打王xx的亲戚,韩某x去拉,一棍打在韩某x手上,韩某x又被人踢倒了。接着几个人又围着韩某x的亲戚和王xx打,后就报警了。
10、证人韩某x的证言。我家的宅子和韩xx的宅子挨着,韩xx盖房子时占了我家的宅子,一直没有处理。2009年10月17日下午,听说我儿子韩某和他的朋友在韩xx家喝酒,说起宅子一事,后发生了打架。
11、证人韩某x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10月17日下午四点左右,赵xx、韩某、蔡x、王xx等人在韩xx院子里喝酒的情况。
12、证人黄某证言。2009年10月17日下午5点多钟,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就出去看,见王xx手里拿把刀,嘴里还骂着,我抱住他,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13、被告人韩某的供述。2009年1O月17日下午四点左右,蔡x说王xx让我和蔡x、念xx我们几个到他小孩舅韩xx家,说说我们两家宅基地的事。当时韩xx院子里围着一桌子人喝酒,我们到那喝了几杯啤酒,王xx拉我到大门外边说宅基地的事。因为韩xx盖的房子和我家的宅基地挨着,占到我家的宅基了,我说各家盖各家的地方,王xx就不说了。王xx回到院子里骂,我问骂谁,他说:“就骂你。”我和王xx厮打起来,这时韩xx也过来打我,韩某x从身后抱住我不让我动。我被打急了就从旁边捡个棍去打韩xx,韩某x用手一挡,打在韩某x手上了,后被人拉开。
14、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经辨认人王二x辨认,2009年10月17日下午拿棍的年轻人是韩某。
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韩某x的住院病历、CR片。韩某x右手中指中节粉碎性骨折,参照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手损伤第(一)款之规定,韩某x的伤系轻伤;韩xx后顶部头皮肿胀伴2.5×2cm的头皮挫伤,左侧面部有1×0.5cm的表皮剥脱,其伤系轻微伤;王xx后枕部有一2×2cm的头皮下血肿,压痛明显,其伤系轻微伤。
16、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韩某x右手指损伤为10级伤残。
17、被告人韩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已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姬凤云
审判员韩某华
人民陪审员张建民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