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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雷龙网络会所(以下简称雷龙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方佳,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雷龙网络会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塘牛角塘X号二楼。

投资人陈继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雷龙网络会所(以下简称雷龙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龙网络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原告经权利人的授权独占取得电视剧《丑女无敌(1-4季)》、《微笑在我心》以及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场所的局域网向网吧用户提供《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微笑在我心》以及《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在线观看服务,但被告未取得原告许可,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雷龙网络会所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一份授权书,湖南电视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独家经营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虚拟社区,互联网广告,博客,播客,游戏开发等,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一份说明书,湖南电视台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

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系湖南电视台与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拍摄。2008年9月1日,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本公司拥有电视剧《丑女无敌》完整版权,现将《丑女无敌》剧集中国大陆地区基于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网的视频信息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依据此授权维护《丑女无敌》电视剧视频信息独家传播权。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中国大陆地区内(不含港、澳、台)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传播该剧的任何视频信息。2009年9月30日,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又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方同意将《丑女无敌》电视剧已经制作完成的第一季、第二季和第三季节目以及该系列剧后续拍摄的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未经快乐阳光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或者移动通信网络传播该系列节目,对于侵犯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本授权书之前开具的《丑女无敌》的相关授权书仍然成立有效。

电视剧《微笑在我心》系湖南电视台与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拍摄。2009年6月27日,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基于授权方与湖南电视台就共同合作制作电视剧《微笑在我心》的合约中有明文规定,《微笑在我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权归属湖南电视台所有,并按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现湖南电视台已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授权方亦同意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授权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信业务经营权,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人在内的其他第三人不得行使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信业务经营权,对于在授权期内及授权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快乐阳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

电视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系湖南电视台分别于1997年7月和2008年8月自行开办的电视综艺性娱乐节目,由湖南电视台独家进行策划和组织,在黄某时段通过卫星向电视观众进行播放。

2009年11月9日,原告授权代理人徐建东和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公证员前往长沙市雨花区东塘牛角塘雷龙网络会所,对雷龙网络会所网络中涉嫌侵犯原告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刘芳、徐晋以及原告授权代理人徐建东于2009年11月9日来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东塘牛角塘雷龙网络会所,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徐建东在该网吧办理付费登记手续后,任选网吧内一台计算机,打开计算机,进入到计算机桌面后,敲击键盘上“x”键,将该屏截取;在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并重名为:“雷龙网络会所”,将截图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Word文档内。徐建东将随身携带的U盘格式化后,盘为空白无内容,截屏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Word文档内,点击电脑桌面IE浏览器,通过谷歌搜索“天狼星软件工作室”,下载“屏幕录像专家V7.5”软件到计算机,安装到F盘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调整好软件设置后,点击开始录制按钮,开始录像。点击电脑桌面“电影”,进入“电影选择菜单”,点击电影选择菜单“内网共享电影”键,进入内网共享电影文件夹(x:\\dy2),选择进入“x:\\dy2”内“丑女无敌”文件夹,文件夹内显示40个文件名为“丑女无敌”视频文件,此过程截屏4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随意点击播放《丑女无敌》,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关闭文件夹回到桌面,点击电脑桌面“电影”,点击“选择菜单”内“雷龙内网高清影院(推荐)”键,进入一个浏览器页面,点击该页面热门电影栏目中“天天向上”(更新x期),进入“天天向上”点播页面,该页面显示“天天向上”海报、演员名和影片介绍,并显示有20集,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Word文档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打开“屏幕录像专家V7.5”操作窗口,点击停止播放按钮,软件自动生成并保存录像文件“1.exe”到“f:\\录像专家\\1s\\”,重新打开“屏幕录像专家V7.5”,开始屏幕录像。点击电脑桌面“电影”,进入“电影选择菜单”“内网共享电影”文件夹(x:\\dy2),进入“x\\dy2”内的“[连载][国产][丑女无敌][第三季][国语]”文件夹,选择点击“[连载][国产][丑女无敌][第三季][国语]”文件夹内文件名为“44.rmvb”的视频文件,“丑女无敌第三季”的第44集开始播放。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进入“内网共享电影”文件夹(x:\\dy2),选择进入“天天向上”文件夹,文件夹内显示22个文件名为“天天向上”的视频文件,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点击播放“x期上.rmvb”,可正常播放和观看,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再随意点击播放:“天天向上x上半部分.rmvb”,“天天向上x期.rmvb”,“天天向上x期.rmvb”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选择进入“快乐大本营”文件夹,“快乐大本营”文件夹内显示18各文件名为“快乐大本营”的视频文件,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点击播放“快乐大本营x.rmvb”,可正常播放和观看,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随意点击播放:“快乐大本营x期.rmvb”,“快乐大本营x期.rmvb”,“快乐大本营x期.rmvb”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关闭“内网共享电影”内(x:\\dy2)文件夹、进入“内网共享电影”内(x:\\)文件夹,选择进入“天天向上”文件夹,文件夹内显示20个文件名为“天天向上”的视频文件,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点击播放“x期上.rmvb”,可正常播放和观看,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再随意播放“天天向上x.rmvb”、“天天向上x期.rmvb”,“天天向上x期.rmvb”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进入“内网共享电影”内(x:\\)文件夹,选择进入“快乐大本营”文件夹,文件夹内显示21个文件名为“快乐大本营”视频文件,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点击播放“快乐大本营x期.rmvb”,影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在播放中截屏2次,粘贴到“雷龙网络会所”的Word文档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打开“屏幕录像专家V7.5”,停止录像,软件自动生成并保存录像文件“2.exe”到“f:\\录像专家\\1s\\”。打开计算机将f:盘上“录像专家”文件夹复制到U盘内,保存后关闭“雷龙网络会所”word文档,并将其发送到U盘内,保存后U盘抽出交由公证员随身携带保管。

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略)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略)费和公证费票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除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湖南电视台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在取得相关著作权者合法授权后,依法享有对涉案综艺节目“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以及电视剧《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雷龙网络会所未经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许可,擅自播放“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以及《丑女无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综艺节目“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和电视剧《丑女无敌》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要求被告雷龙网络会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能证明经合法授权已取得了《微笑在我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无法证明被告雷龙网络会所实施了侵犯原告享有《微笑在我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要求被告雷龙网络会所赔偿因播放《微笑在我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其销售《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但该许可协议的销售价格并不能确定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雷龙网络会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含合理开支在内);

二、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雷龙网络会所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雷龙网络会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璋

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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