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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占陇联发隆印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普宁市××××厂,住所地:普宁市X镇。

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邵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宁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解。原告邵阳×××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7年5月12日,被告普宁市××××厂向原告邵阳××××有限责任公司购买x-x浸轧拉幅定形机一台,合同总金额(略)元,原告于2007年11月6日将设备安装好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x元,为此,原告邵阳纺××××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派人催收,未果,因此成讼。被告普宁市××××××厂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普宁市×××××厂于2011年5月30日12时之前支付原告邵阳××××有限责任公司x元后(已履行),原告邵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普宁市×××××厂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银行账号冻结)。

二、原告邵阳×××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15日之前免费提供被告普宁市××××厂x号买卖合同项下x-x浸轧拉幅定形机调幅铜螺母一套、轨道链条一套、轨道内衬板一套、针板座一套(不含针板);

三、被告普宁市×××××厂如期如数支付x万元后,原告邵阳××××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被告普宁市××××××厂违约责任的追究(违约金5.2664万元)。

四、原告与被告均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完毕后,x号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债权债务清结。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原告邵阳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夏月星

审判员徐金明

人民陪审员袁艺玲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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