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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学院与被告伍政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院,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曹××,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陈××,邵阳市X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邵阳××院与被告伍××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由审判员刘玉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金明、人民陪审员宋国成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

原告邵阳××院诉称,经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告邵阳学院根据二期扩建建设工程的需要,于2009年12月29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伍政以种种借口不履行自身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由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x元;3、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继续履行原2009年12月29日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书》,被告伍政应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腾空交房给原告验收,并同时向原告交付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原告邵阳××院在被告腾房及交付土地使用证完毕后5日内,由原告邵阳××院一次性付给被告伍××拆迁补偿费x元,由原告承担上述273.3(6间)的报建办证手续;

二、被告有四子女,人口多,应被告的要求,原告邵阳××以600元3的价格另出售给被告45.3×3=136.3的土地,售地款共计x元;被告伍××之子伍××红于1994年所批的53宅基地和所修的保坎等,因原告邵阳学院需征用,由原告补偿给伍辉红x元,原、被告双方及伍××同意以该补偿款冲抵上述部分售地款,两相冲抵后,被告伍××尚需支付原告售地款x元,被告及伍××红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自行腾空在该宅基地上建筑物交由原告拆除,并同时向原告交付该地的报批、审批文件;

三、被告伍××所购的45.3×3=136.3土地的正负零基础及报建办证费用由被告伍××自己承担。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红

审判员徐金明

人民陪审员宋国成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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