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4月2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蒋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