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乡农民。
被告:辛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乡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辛某某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元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状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辛某由被告抚养并分割家庭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14日按乡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子辛某。双方婚后因生活习惯相差较大,一直感情不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辛某由被告辛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李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皮箱1个、被子3条归原告所有,被告辛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组合柜1套、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元庆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