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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被告:李某,女。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订婚,1985年农历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长女张x年9月5日出生,次女张x年10月16日出生,儿子张某X年X月X日出生。现二女已婚,儿子在外打工至今。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二人经常发生矛盾,1998年农历6月17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被告称其在广州打工,我到广州找她,到处打听其消息,至今也找不到人。子女也不知道他们的母亲在哪里。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某。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原告张某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张某家的居民户口薄1份、长葛市X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子女情况。2、长葛市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1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分居已满两年的事实。

被告李某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登记结婚,1985年3月21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X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张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张某。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诉请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桂红亮

审判员马军平

审判员曹东山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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