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赞友,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某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被上诉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赞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