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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赞友,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某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被上诉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赞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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