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镇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镇农民。
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状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张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张静。双方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一直感情不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静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家庭共同债务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张新会的债务x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王军儿、刘某武、王亚辉等三人的债务共计x元;由被告张某某补偿原告刘某某1500元;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对以上家庭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刘某某可于每周六、周日探视孩子。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玉峰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