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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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7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某,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罗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的一天,贺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500元钱,讲好第二天还钱。第二天,被告人李某甲找到贺某,要求贺某还钱,因贺某无钱还账,贺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发生口角并打架,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2011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醴陵市贺某桥三角坪遇见贺某。被告人李某甲又要求贺某还钱,贺某对被告人李某甲讲“我不认识你”。之后,贺某来到醴陵市贺某桥三角坪附近的一个网吧,因担心被告人李某甲会来找麻烦,贺某在该网吧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该网吧隔壁的门面内。不久,被告人李某甲来到该网吧,对贺某讲“你欠我的钱怎么搞”。贺某讲“不怎么搞。”被告人李某甲便用手推了贺某胸部二掌。贺某遂跑到网吧隔壁的门面内,将藏好的菜刀拿出来,朝被告人李某甲扬了几下。被告人李某甲见状未躲闪。贺某就用菜刀的刀背对着被告人李某甲砍了二下。被告人李某甲转身就跑。旁边的群众见状,便过来抢贺某手中的菜刀,贺某被逼到墙边。被告人李某甲见状,便回转身,掏出随身携带的双刃折叠刀,朝贺某庚胸部捅了一下。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夺下贺某庚菜刀,转身就跑。贺某随后追赶被告人李某甲,跑了几步,因伤口疼痛流血、体力不支倒在地上。之后,贺某被周围群众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贺某庚伤情系重伤,构成玖级伤残。

2011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醴陵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损失50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贺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与被告人李某己委托代理人协商,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损失x元。贺某及被告人李某甲均向本院表示,双方将不再就2010年贺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一事及本案发生纠纷。2011年9月26日,贺某以被告人李某甲已经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李某己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即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缓刑也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贺某庚陈述;2、证人李某乙、贺某丙、贺某丁、何某某、贺某戊、李某己证言;3、醴陵市公安局公(湘醴)鉴(法医)字[2011]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醴陵市公安局呈请认定自首的报告;5、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6、醴陵市X村委员会证明三份;7、被告人李某己供述与辩解;8、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贺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系正当防卫,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在周围群众劝阻贺某庚情况下,仍用刀刺伤贺某,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贺某庚经济损失,被害人贺某对被告人李某己伤害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己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甲和

代理审判员肖玲

人民陪审员廖扩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晏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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