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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

委托代理人朱XX,男,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朱XX,男,系原告祖父。

被告唐XX,男

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满香担任记录。原告朱XX、委托代理人朱XX、朱XX以及被告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手续合法。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生育一男孩取名唐XX。2009年12月,因为被告发现原告手机里好友短信的一句玩笑话,从此被告对原告总是疑心浓重,并且对原告采取敌视而冷漠的态度,其父母对原告也是另眼相看,夫妻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于2010年正月外出广东打工,原告完全联系不上被告,至今双方都从未联系过(已有一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敬请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唐XX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7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江华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唐XX。婚后,双方未购置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存款、债权,但是有3000元的借款。原告以被告对其失去信任,且外出打工一年半没有联系,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向本院诉请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唐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XX由被告唐XX扶养,不要原告朱XX支付抚养费,朱XX有探视权。

三、所欠债务3000元由被告唐XX承担,家电及嫁妆归婚生小孩唐XX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被告唐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虹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满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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