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谭××没有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风帆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德田、陈方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皮斯斯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谭××经预谋携带起子、扳某、钳子等工具窜至怀化市X村移动信号发射塔内,采用先将空调内外机搬去发射塔后用梅花起子将空调内的铜管取出,再用钳子将铜线剪断的方式,将该塔内一台价值1680元的海信牌KF-72LW/06T型大3P柜式空调内机、一台价值3920元的海信牌KF-72LW/06T型大3P柜式空调外机以及30米价值1741.5元的932铜芯线盗走,销赃后得赃款430元。
2、2011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谭××,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怀化市X区杨某田移动基站办公室内价值3354元的海信牌KF-72LW/06T型大3P柜式空调内机一台、15米价值507元的x铜芯线、20米价值1875元的x铜芯线以及2块价值为588元的移动信号通信基站接地牌盗走,销赃后得赃款360元。
以上,被告人谭××共盗窃2次,财物价值共计x.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某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某、户籍证某、抓获经过、被告人谭××前科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某书、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谭××自书盗窃经过材料;证某蒋某、杨某、沈某证某;被告人谭××的供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某心的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量刑时本院对被告人谭××充分考虑如下法定从重和从轻量刑情节:(1)累犯;(2)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关于对被告人谭××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风帆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皮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