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
负责人肖某,行长。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诉被告贺某、袁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宏政
人民陪审员刘美清
人民陪审员李永福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易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