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被告居某
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居某应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人民币x.38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住院用品费人民币73.5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律师费人民币2200元,共计人民币x.88元,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原告人民币x.88元,原告应返还被告人民币498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9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5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
三、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居某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0.50元由被告居某、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9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