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X镇X村X-X号。

被告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X镇X村。

被告陈某,男,1976年6月28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某

人民陪审员李文庭

人民陪审员邝志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立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