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X镇X村X-X号。
被告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X镇X村。
被告陈某,男,1976年6月28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某
人民陪审员李文庭
人民陪审员邝志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