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奕南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5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女孙某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以及房产问题经常发生矛盾,且双方从2009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系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双方虽为房产问题发生争执,但已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孙某某。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失睦。原告曾于2009年1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证明、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经审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黄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