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阳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阳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群彪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孙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