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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渊洲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钢,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渊洲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7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37.40元,由上诉人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符望

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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