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铭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
仲裁申请人张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铭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虹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上海铭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海铭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铭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铭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虹劳仲(2009)办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为人民币200元,由上海铭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金霞
代理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仲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