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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劲科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某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劲科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云,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7.9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58.97元,由上诉人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肖某亮

代理审判员赵惠琳

书记员严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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