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某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劲科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云,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7.9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58.97元,由上诉人上海帝逸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志红
审判员肖某亮
代理审判员赵惠琳
书记员严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