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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7日9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红色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X乡X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郑xx无证驾驶的豫x号红色两轮摩托相撞,致郑新归受伤,肇事后逃逸。经新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郑xx伤为重伤。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郑x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xx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的陈述,证人郑xx、郑xx、郑xx、李xx、梁xx、李xx的证言证明,新密市公交局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及伤情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的学生证及该校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又系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中

审判员陈发展

审判员李某阳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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